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病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

保险知识2021-10-13 05:21:46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病种

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4. 中度肝功能损害.5. 各种疾病造瘘者.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病退 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规定:肢体瘫痪、重度呼吸困难、心衰、严重贫血、消化系统、肝功能、肾衰、严重合并症(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恶性肿瘤、视力、精神障碍、精神分裂、情感障碍、病态人格.

四大疾病是: 1-智力残疾; 2-肢体残疾; 3-心理或精神残疾; 4-语言及听力残疾.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病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

丧失劳动能力主要从进食、洗脸、翻身、方便、行动五个方面进行判断,五项全丧失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项以上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

自己提出可就没有赔偿了,你不能自己提出啊 !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三类,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

伤残鉴定一共分为十级,其中一级甲等是植物人,一级一等是智商为零的智力伤残,这就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他一般都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既然叫做伤残,那就是有部分身体功能残缺,自然被称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比如双腿被截肢或是耳聋或失明等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几级

只有根据你提供的病历所记载的伤情来判断几级伤残,从你所述应当在四级以上.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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