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种 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

保险知识2021-10-31 15:28:08

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种

【病退 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规定:肢体瘫痪、重度呼吸困难、心衰、严重贫血、消化系统、肝功能、肾衰、严重合并症(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恶性肿瘤、视力、精神障碍、精神分裂、情感障碍、病态人格.

四大疾病是: 1-智力残疾; 2-肢体残疾; 3-心理或精神残疾; 4-语言及听力残疾.

(1)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5)心功能不全.(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 (7)肺功能重度损伤;(8)呼.

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种 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

病退 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规定:肢体瘫痪、重度呼吸困难、心衰、严重贫血、消化系统、肝功能、肾衰、严重合并症(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恶性肿瘤、视力、精神障碍、精神分裂、情感障碍、病态人格.

四大疾病是: 1-智力残疾; 2-肢体残疾; 3-心理或精神残疾; 4-语言及听力残疾.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很荣幸能够有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疑问,请继续“追问.答题不易,互相理解,您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感谢您.

员工自身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单位应按职工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如果职工不愿从事能够从事的工作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单位应该给与最低生活保证 直至退休 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给以一定得补偿 这当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的 如果是民营企业 还真不好说 看老板的态度了 因病丧失和工商完全是两种概念

在职员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按长病假处理,等交满十五年养老保险后为其代办因病提前退休,现在也可以马上代职工向社保部门申请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提前病退,未交满十五年社保的剩余部门,单位照顾一部份,职工拿出一部份补交足十五年社保后,办因病提前退休,单位代职工将病历医生诊断证明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申请病退,如果顺利地办到病退,也解决了单位的一个难题.

职工因大病失去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已经缴纳的社保正常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种

【病退 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规定:肢体瘫痪、重度呼吸困难、心衰、严重贫血、消化系统、肝功能、肾衰、严重合并症(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恶性肿瘤、视力、精神障碍、精神分裂、情感障碍、病态人格.

四大疾病是: 1-智力残疾; 2-肢体残疾; 3-心理或精神残疾; 4-语言及听力残疾.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参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员工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单位应按职工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如果职工不愿从事能够从事的工作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单位应该给与最低生活保证 直至退休 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给以一定得补偿 这当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的 如果是民营企业 还真不好说 看老板的态度了 因病丧失和工商完全是两种概念

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属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结合你的情况,可能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职员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按长病假处理,等交满十五年养老保险后为其代办因病提前退休,现在也可以马上代职工向社保部门申请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提前病退,未交满十五年社保的剩余部门,单位照顾一部份,职工拿出一部份补交足十五年社保后,办因病提前退休,单位代职工将病历医生诊断证明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申请病退,如果顺利地办到病退,也解决了单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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