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案例和案例分析 合同法解释代位权

保险知识2021-10-18 10:10:36

代位权案例和案例分析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直接效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除. 具体可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案例一: 2012年10月,郭小姐开着自己的豪车正常行驶,被一辆大卡车给撞了,当时交警判定大卡车全责,保险公司给出了定损价171769元.等车修好了,郭小姐遭遇了.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例如:甲借乙1000元,2012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丙借甲2000元,2012年2月20日之前归还,此时丙的债务已经到期,而甲一直不向丙追要或者拒不主张自己的2000元债权,甲又没有其他的财产来清偿乙的1000元.那么这时乙就可以自己作原告,丙作被告向法院起诉,让丙向自己清偿1000元.

代位权案例和案例分析 合同法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

C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

您好,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为您解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谢谢采纳.

你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

代位权怠于行使

代位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采取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力救济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仍然视为“怠于行使”,即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2、该债权到期.3该债权并非债务人专属.代位权解决“三角债”的前提:1、三方债务标的的种类、品质、数量相等.2、三方协商一致.所以,个人认为代位权很难解决“三角债”的问题

你好代位权诉讼里面是三个主体,一是债权人,一是债务人,一是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没有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也就是他不要求次债务人把钱还给他.这是最常见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合同法的代位权的含义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

物上代位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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