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的举证倒置

保险知识2021-11-21 14:03:44

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你好,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并不是完全实行倒置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 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其他事项要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但在一些情况下,原告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以下情况:(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的举证倒置

行政诉讼的举证倒置

你好,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并不是完全实行倒置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 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其他事项要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本质特征是将当事人的举证与其诉讼结.

行政诉讼法的举证义务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则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

行政机关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这句话当然是错的.所谓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说的是行政机关必须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举证,行政机关无须承担.例如,国家赔偿诉讼中,受到伤害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的,而不是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倒置

你好,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并不是完全实行倒置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 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其他事项要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但在一些情况下,原告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以下情况:(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