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保险知识2021-10-30 06:59:34

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

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纵横法律网 曹春雷律师

怀孕女职工的保护权利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我国不仅已婚的妇女很少做全职太太,就是结婚后怀孕的妇女,也很少怀孕后在家里一直待产 ,绝大多数怀孕的妇女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坚守着自己的工作岗位.怀孕的女职工作为社会工作中的特殊群体,和一般的劳动职工是不同的,从大的方面说,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为她不仅关系到孕妇本人的身心健康,还关系到胎儿的健康发育;从小处讲,她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未来幸福和欢乐,因而保护怀孕职工的各项权利,是我们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13

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一、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

选B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工间休息.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的第(二)点:有五名以上怀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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