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人终止的一般规定 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保险知识2021-10-05 14:19:18

关于法人终止的一般规定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来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1)法自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zhidao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两个规则很容易区分的.命令性规则是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要求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不能把这句话割裂开来理解.它表达的意思是应该依法进行清算和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要求从原来的进行状态变为停止状态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内容,而禁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没有在进行状态,是未进行状态的禁止进行.当一规则是要求从一种行为状态变更到另一种行为状态时,一定是命令性规则.无论是从消极行为变更到积极行为,还是从积极行为变更到消极行为.如满意,请采纳.

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法人终止的一般规定 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如您所问为如下题目:《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下列哪些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去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定代表人死亡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D.法人解散 【答案】: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般都会去的,因为如果不注销的话,税务等国家费用还是要交的,除非你法人以后不再想开店.,,因为你不交会列入工商和税务的黑名单.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来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1)法自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zhidao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法人依法完成清算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如您所问为如下题目:《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下列哪些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去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定代表人死亡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D.法人解散 【答案】: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

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城乡规划的指定实行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有《城市规划法》及一些配套的规章,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早在1993年就开始实施了. baike.baidu/view/435825.htm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属于亲属的范围

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

民法典亲属范围是这些:一、民法典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可以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你所说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种中“配偶的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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