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依据 房屋不动产证法律依据

金融百科2022-01-12 10:21:12

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第一节9到22条.具体如下: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

就是国家对个人所有的房产,地产,股份等等不能立即变现的产业·进行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依据 房屋不动产证法律依据

房屋不动产证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第一节9到22条.具体如下: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物权法、房地产法等等都是.

1、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2、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3、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日本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1、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2、不动产以外的物,一概为动产;3、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1922年开始实施的.1922年,民国北洋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建.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民法.

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应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在我国登记具有一种行政监督的作用,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不动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登记要与对不动产的监管工作联系在一起.对不动产物权我国立法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什么叫不动产统一登记

就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不动产顾名思义就是不能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树林等,以前这些财产都是分开登记的,房屋是房管局登记、土地是土地局登记、树林是林业局登记,现在要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

不动产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第一节9到22条.具体如下: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1、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2、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3、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日本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1、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2、不动产以外的物,一概为动产;3、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

(一)规章概述 不动产是指房屋、设备等大型不可移动之资产, 通常是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企业的主要资产, 是构成企业再生产的基础.对不动产的管理,国家有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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