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金融百科2021-10-11 01:31:56

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一意义上的税法律主义正是现代法治主义在课税、征税上的体现”.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当确定和明确.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可预见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律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税收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1.重罪规定重罪重罚,轻罪规定轻罪轻罚;2.重罪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的刑罚,轻罪的刑罚不得重于重罪的刑罚;3.有罪必罚,无罪不罚;4.一罪一罚,数罪并罚;5.同罪同罚,罪非适应;6.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刑法第3条规定了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1.重罪规定重罪重罚,轻罪规定轻罪轻罚;2.重罪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的刑罚,轻罪的刑罚不得重于重罪的刑罚;3.有罪必罚,无罪不罚;4.一罪一罚,数罪并罚;5.同罪同罚,罪非适应;6.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1、估计您所说的因该是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解释 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

刑法的空间效力适用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为刑罚的地域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1.重罪规定重罪重罚,轻罪规定轻罪轻罚;2.重罪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的刑罚,轻罪的刑罚不得重于重罪的刑罚;3.有罪必罚,无罪不罚;4.一罪一罚,数罪并罚;5.同罪同罚,罪非适应;6.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具体含义是:应当按照犯罪分子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重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罪与刑相称.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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