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公募基金禁止行为有哪些

基金测评2022-02-07 21:29:28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公募基金禁止行为有哪些

公募基金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国禁止基金财产从事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销售人员的禁止性规范包括:(1)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2)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者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3)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有:1.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2.招募说明书;3.公开说明书;4.基金年度报告;5.基金中期报告;6.基金资产总值;7.基金资产净值;8.基金单位资产净值;9.基金累计净值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基金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基金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

上海一投资者问: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及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具体有何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答: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方面:基金管理人在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

基金信息披露分类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基金募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基金管理人需要编制并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当基金将验资报告提交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还应当编制并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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