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保险知识2021-10-20 17:41:07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罚款的情节有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zhidao家有关部门规定淘回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发生放射事件答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使.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3.1一般原则3.1.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

《放射防护规定》 于1974年4月27日 发布,现已失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对放射治疗场所和运行中的放射治疗装置进行定期放射防护检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完好与放射治疗装置性能的稳定.二、经重大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疗装置.

《放射防护规定》 于1974年4月27日 发布,现已失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放射科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有:(一)工作制度(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三)质量管理制度 (四)投照质控制度及标准(五)疑难病例误、漏诊讨论.

放射诊疗组织管理制度

随着放射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检查内容的扩展,医学影像(放射)科必须实施整体管理,统一管理各种影像设备和诊疗业务内容,即:传统X线、CT、MR、介入,均在科主.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监管许可制度,如果放射项目不是豁免的,那就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才能开展放射工作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罚款的情节有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zhidao家有关部门规定淘回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发生放射事件答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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