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论述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知识2021-10-19 19:24:36

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里面明确要求先列出来,然后就是工商税务那一套也是要的,你先琢磨一下.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

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论述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论述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四大类在内的财产保险体系. 财产保险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损失补偿,它强调保险人要按照约定赔偿损失,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这就是保险原则之四——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应具有的一般法律特征是指: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论述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

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

创建保险公司的条件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

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

破产和解名词解释

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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