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特征 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保险知识2021-10-19 16:53:38

保险法的基本特征

《保险法》有以下特点: 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这次《保险法》的修订,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

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是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典式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义的保险法,则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包括其他与保险内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特征:技术性、社会性、强制性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001.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保险的核心在于.

保险法的基本特征 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一、投保人有哪些义务要履行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的来说: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制定保险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便民,利民

票据法的特点

(一)强制性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为流通之物,如. 方面则采用强制规范之规则,构成强制性规范体系.票据法的各项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

票据就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

票据的五个特点 票据五个基本特点“因、文、有、权、要”.“因”就是无因票据,受让票据的一方无须知道转让票据一方是如何得到票据的;“文”就是文义票据,票据的内容必须在票面上表达得清清楚楚;“有”就是票据是有价证券,必须标明一定的金额;“权”就是票据是设权凭证,对持票人而言是索偿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要”就是票据有要式规定,记载那些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记载.

我国对保险人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责任免除

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到的问题,投保人不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该条款明确了我国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即我国采纳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也就是我国遵循的是“询问告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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