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十七条 社会保险第十七条

保险知识2021-10-18 15:52:44

社会保险法十七条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未退休死亡的,目前政策,社保局只退还个人帐户本息,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社会保险法十七条 社会保险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第十七条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未退休死亡的,目前政策,社保局只退还个人帐户本息,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大法,其中规定,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是指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的规定,只是原则行的规定,并非具体规定,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如何操作和规定,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到具体的规定,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因此,谈不上同时领取的问题, 第一,职工因病死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第二,工伤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并且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

社保资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除了用于规定用途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 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

社会保险法第17条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未退休死亡的,目前政策,社保局只退还个人帐户本息,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已经废止,不再执行.其中第十七条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规定,现按.

违反专款专用财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查出轻微的罚款~如果严重涉及犯罪就刑事~

你要看是什么性质的款项.如果是专款专用的,你要将其计入到专项应付款的.否则,要计入到营来外收入或是递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