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哪些独特性 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知识2021-10-14 06:35:17

保险合同有哪些独特性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这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对个别被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危险是否出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

保险合同有哪些独特性 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定义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两方——保险人和投保人.二、被保险人是保险当事人吗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并非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保险学术界一般将其称为“关系人 ”;受益人应当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严格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出现受益人的约定是错误的.

财产保险合同是约束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财产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合同的订立方,但是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财产保险金或.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

没有赔偿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给付的概念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

保险利益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既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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