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保险法 保险法作用

保险知识2021-10-14 00:52:09

为什么需要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总之,是用一部分钱来保障人和物面对突如其来的意想不到的风险的补偿,但任何时候都不要希望用到保险,买份健康,买份安心就好!

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买保险是为了转移我们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这些风险往往发生的概率小,但是一旦发生,可能会给自己甚至是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的转移这些风险. 比如说商业医疗保险,当今社会,重疾患者越来越多,癌症也越来越普遍.对于一个普通家庭,如果有一个家庭成员患上了癌症,高额的治疗费用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社保仅仅起到基本保障作用,换句话说,社保只能保证“能看病”,不能保证“看好病”.但是,如果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那么高额医疗费用除去免赔额的部分就能得到赔付,家庭的经济压力也能得到缓解. 所以要培养保险意识,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未雨绸缪.“v582”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很多人想买点保险,但是又不知. 保险可以给我们带来什么. 1、什么是保险? 中国的《保险法》的定义如下:保险.

为什么需要保险法 保险法作用

保险法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最基本的作用就是转移人生风险!为我们的人生提供安全保障!让我们不会因为意外、疾病、年老等来临时而变穷!俗话说的,“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就是因为没有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是提前为我们的将来做准备,防止意外、疾病、年老等原因致使生活品质下降. 保险还有互助作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绝大多数人拿出微不足道的少量资金,交由保险公司统一管理运作,众多参保人中,极少数人会遭遇意外、疾病风险而急需一笔巨额资金,大家的钱就能够解决困难!我们无法预测哪些人会遭遇风险,我们却能够保证风险来临时,有惊无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

新保险法的出台 对于规范保险活动 保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 社会经济次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保险法制约了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

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规定见于第十六条 ,内容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

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军人.即所有军人和曾经服过役的军人.

军人保险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军人职业特点,注重与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保险制度,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的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军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军人因战、因公死亡后,.

保险法不正当竞争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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