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

保险知识2021-10-12 11:50:19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1.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问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应该选择A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问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应该选择A

1.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问: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法定传染病目前共有39种.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6种):甲型H1N1流感(新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1种,新加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疫苗本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实在没听说过大学入学要接种证的!最好核实一下,看看是不是弄错了!而且,办理也不是现在的事情啦!预防接种证有何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

突发事件应对法由哪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7年8月30日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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