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全损

保险知识2021-10-12 09:41:53

简述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其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其特点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其作用就是:信用证把支付方式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责任的商业信用,转换为由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被发明以来,很快就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性质: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

依据合同填写的付款凭证,对于贸易后续单据填写都很重要

简述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全损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全损

答:在下列情况下构成实际全损: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遭遇海难扣沉后,货物同时沉入海底.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如船只被海盗动走,货物被适度方扣押,尽宇航局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推动这些财产,无法复得.③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推动原有用途.如茶叶经水泡后,虽没有灭失,但已不能饮食,失去商业价值.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如半年无音讯,即可视作全部灭失.

一共有四种情况: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

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提单的性质: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

提单的性质: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

提单(B/L=bill of lading)概念只存在于海运中.至于空运和陆运的运输单据,只能称运单(airway bill、cargo recpet).提单与运单有本质的区别. 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一种证件.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运输证明 而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两大特性,它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提单可以转让流通,而运单则不能.

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性质: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其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其特点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其作用就是:信用证把支付方式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责任的商业信用,转换为由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被发明以来,很快就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通俗而简单地说,信用证的性质就是一种银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信用证特点则是: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即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证行.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证虽然是依据合同开立,但是信用证已经开出,则信用证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契约.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买卖的是单据,与单据涉及到的货物等具体状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单据涉及的是什么,怎么样,信用证都不管,而只管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举例说明信用证的性质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其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其特点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其作用就是:信用证把支付方式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责任的商业信用,转换为由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被发明以来,很快就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依据合同填写的付款凭证,对于贸易后续单据填写都很重要

1.根据ucp,开出信用证后,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因此,即使申请人已破产,只要你方提交的单据无不符点,则开证行必须付款.2.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只要单据表面上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无权拒付.3.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无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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