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知识2021-10-07 10:00:16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何时开始无效呢?本条明确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该合同自始无效.所谓的自始无效,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2、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3、由此可见,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特别是对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当事人即使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

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情形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并非当然的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

持你发保险合同去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即可解除保险合同没有什么法律后果就是保险公司可能要你的违约金

一、增加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说明义务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

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有以下情况: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您好,一、什么是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种类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起诉保险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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