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 委付的特点

保险知识2021-10-07 09:32:23

委付

委付经常用在汽车保险或者货物工具航程保险中,当被保险的财产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且放弃财产残骸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比如一辆汽车撞坏以后还剩下一些残值,被保险人这个时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但是需要放弃对这些残值的所有权,把它交给保险公司处理.这样的行为就是委付.

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是物上代位权的特殊形式.

(一) 委付制度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

委付 委付的特点

委付的特点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

英文为Abandonment.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参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1-63条.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参见《海商法》第249条.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

委付制度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保险人不接受委付

委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在保险活动中委付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委付必须净保险人同意,其原因是保险人将承担保险责任.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委付的条件: 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海商法》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abandon)第二百四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

海上保险委托成立的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保险委付

委付经常用在汽车保险,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且放弃财产残骸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比如一辆汽车撞坏以后还剩下一些残值,被保险人这个时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但是需要放弃对这些残值的所有权,把它交给保险公司处理.这样的行为就是委付.

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是物上代位权的特殊形式.

海上保险委托成立的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简述委付的成立条件

海上保险委托成立的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在我国,推定全损被认为是委付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委付制度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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