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保险知识2021-10-24 22:11:27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工伤职工 工资计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里的缴费工资是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

1、《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2020浙江工伤管理条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工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比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执行,应该没有问题,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工伤保险细则

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工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比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执行,应该没有问题,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08-5-18 20:25:19 来源: 浏览次数 622 次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

2020年浙江省平均工资

2020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执行新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调整后,各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接近13%.

江浙一带,历来是富庶之地.来自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消息,浙江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居全国第三.同时,较为富裕的浙江人,消费能力也很强,居民消费支出也位居.

据浙江统计局数据显示,,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145元,与2013年的44319元相比,增加了3826元,增长8.6%,增幅同比回落2.3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48372元,与2013年的44513元相比,增加了3859元,同比增长8.7%,增幅回落2.3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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