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罪银行工作人员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骗贷

金融百科2021-12-29 23:18:00

骗贷罪银行工作人员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银行经办人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不是骗取贷款罪,只是会视情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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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要责任

骗贷罪银行工作人员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骗贷

银行工作人员骗贷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为贷款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一般是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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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

财务指标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对含有重大不实事项的财务报表产生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它不包括审计人员可能误认为财务报表含有重要差错的风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往往可以重.

一、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一)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

1、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

银行内部人员骗贷处罚

骗贷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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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员诈骗贷款怎么定罪,这是关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定性问题.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骗贷罪经办人员

借名贷款,经办员知情的构成诈骗罪,经办员不知情的构成渎职罪,经依法受到制裁.

银行经办人员违规的话,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如果触犯法律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关系人”.本条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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