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

金融百科2021-10-10 00:25:10

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什么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有哪些形式 (一)权利质权概述 权利质押,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七十六条 【证券债权质押】以汇票、支票、

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

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

做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财产权,即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第二,这个权利必须具有让与性,(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不 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第三,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由于不 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因此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没必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实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 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民法典质押规定

这是一个流质契约问题,所谓流质契约就是指当事人于质押合同中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于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实践中也有的称为死质或者质物代偿条款.对此,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有这样的约定,该约定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说该约定的条款无效,质权人不能直接依据此约定取得质物的所有权或者请求取得质物的所有权,而并不是指该质押合同无效.

质押是把财产交给债权人,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赎回的一种方法.显然,只有存款单是明确所有人,且是唯一的所有人.使用权和专用权不可能交给债权人保管,只能抵押.同理,股票是没有明确的所有人且价值不固定,不能质押.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

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保证合同是人的保证,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对自己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人的保证分为一般责任的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只在债务人的债务经过审理并其财产经过强制执行 后仍不够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在未起诉债务人之前不得起诉 保证人,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下,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 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让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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